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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款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号)
4.-小规模-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一)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
5.<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0号)
6.<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扣除
1.前述项优惠中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2.前述第二项优惠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3.前述第三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1.<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64号)
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