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国联二手车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日期:2021-11-20
<高人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损害,机动车-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的或者,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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