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3-23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
在-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进行核实。
经-,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意见,并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fa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五十三条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管理活动中,-、-,构成范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范罪的,-给予行政-。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bu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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