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杯通大道,一斗合自然。内蒙古自治区小秋林商贸公司生产的“闷倒驴”酒正是内-经常用来待客的白酒之一。在打造品牌和推广产品的同时,小秋林商贸公司还注重开展商标布局。2011年12月,小秋林商贸公司提交了“草原闷倒驴”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此后,小秋林商贸公司还购买了“倒驴闷”“百年闷倒驴”两件使用在第33类商品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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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秋林商贸公司产品-度不断提升的同时,-也随之而来。为了维护公司的-权益,2019年4月,小秋林商贸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场-管理局-称,有11家赤峰市的白酒生产企业擅自在其白酒商品上使用了小秋林商贸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闷倒驴”商品名称。
赤峰市市场-管理局经调查认为,小秋林商贸公司曾于2004年4月18日在其委托宁城县八里罕老窖酒厂生产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了“闷倒驴”商品名称,并延续至今。在11家被-企业中,9家企业对小秋林商贸公司的“闷倒驴”商品名称作相同使用,2家企业作近似使用,且使用时间均晚于小秋林商贸公司至少3年以上。
“结合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小秋林商贸公司在先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闷倒驴’商品名称已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赤峰市市场-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科刘科长介绍,11家被-企业与小秋林商贸公司的白酒商品性能相同、消费群体相近,属于相关地域市场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11家被-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应当合理避让他人-取得的商品特有名称、注册商标、字号名称等在先权利,-经营。11家企业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小秋林商贸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闷倒驴”商品名称,-使相关公众对两者的来源产生误认。
赤峰市市场-管理局认为,正当的市场竞争应主要通过提升、降格、-服务等手段争取消费者,并对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履行合理避让义务,而不应通过-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或使用与其近似的商品标识等方式,混淆商品的来源,误导消费者。11家被-企业的涉案行为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
因考虑到‘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在先权利属于私权利,其行政保护措施启动的前提是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并因他人获得许可而终止。-人与被-人同处赤峰市,具有明知或应知他人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情形,却未-主张权利,致使-行为长期存在,在客观上产生了默许他人使用涉案商品名称的社会效果。赤峰市市场-管理局基于行政-的“合理性”考虑,向11家被-企业下达了<-改正通知书>,-上述企业改正-行为,并自接到<-改正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召回市场上的-商品,-不改的,赤峰市市场-管理局-予以-。
此前,市场上一些使用‘闷倒驴’标识的企业在生产制造酒时粗制滥造,产品品质不一,导致消费者对‘闷倒驴’的评价降低。今后,小秋林商贸公司将继续维护‘闷倒驴’品牌的-权益,坚决向-产品‘亮剑’,--商标注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