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岗位的“三性”要求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的岗位进行了明确-,行政-对劳务-岗位的管制将严格,可以采用劳务-形式用工的岗位-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2.劳务-岗位的比例-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劳务-人员,具体比例由劳务院劳动-规定。”同时<劳务-暂行规定>第四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用工数量,使用的被-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劳务-用工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芜湖劳务-,而劳务型公司又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与-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
4.劳务-单位不具备劳务-资格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劳务-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有部分劳务-单位并未通过相应审批,取得劳务-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较有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不得设立劳务-公司的特殊规定
因劳务-适用岗位-,存在被行政-进行行政-,并对劳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机构,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劳务-劳动者可以适用的岗位进行了-。实践中,存在个别单位突破岗位-使用劳务-人员的情况,如在现金结算账户开卡工作、残损币整点、文件收发(包括-文件)、同城票交换工作、现金-车俩驾驶等领域,均有使用劳务-人员的情况。劳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规定的,由劳动--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有上述情况的-行处以行政-,被-劳动者可以实际从事的为主要业务为由,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并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劳务外包是企-将某个岗位的-力资源工作完全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而企业自身只需要用人以及集中精力进行业务管理。通过岗位外包服务,企业将该岗位的招聘、职业化培训、薪酬设计与核算发放、-申报、社-保--与理赔、绩效设计与奖惩执行、各类人事事务工作等完全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至于管理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以及承担劳动用工可能带来的经济补偿金等事务也选择性由人力资源机构承担,这样企业享受的是完全的和-的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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