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哪些-不适用时效?
人可以对债a权请求权提出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a权请求权提出时效抗辩的,人a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金融债a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a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不适用时效规定的债a权请求权。
2、时效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改变吗?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时效期间、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规定咨询,人a院不予-。
3、法a院应当主动提醒时效吗?
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越秀区咨询,人a院不应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二审时还可以提时效吗?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a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时效抗辩,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a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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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不能查封、扣押、?
第五条 人a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
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第2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a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3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第4类: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第5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物品;
第6类:被执行人所得的-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第7类: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以--、---或者---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8类:法律或者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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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唯a一住房就不能--吗?
案情介绍:
许某与厉某民间借a--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a院于2013年9月查封厉某名下一套房产,于2013年10月委托某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委托某-有限公司定于2014年2月对该房产进行公开-。2014年2月,打-时间程序费用咨询,被执行人厉某向法a院提出异议,称自己只有一套住房,根据法律规定此套住房不得-,请求法a院撤销-。法a院-进行-,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法官解析:
唯a一住房是指公民在境内-拥有用于自身居住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况。被执行人唯a一住房不得-这一说法,其实是对相关执行-和解释的误读,当然这与人a院在执行唯a一住房时所持的保守谨慎态度也大有关系。a高院<关于人a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6条确实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性规定,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a院可以查封,但不得-、变卖或者抵债。但此处“必需的居住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a一住房”有很大区别,不可一概而论。在民事执行中,此种“必需”被限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a低生活标准”范围内,一旦超出需求,人a院就可以考虑到-实际情况予以执行。为避免误解,<查封规定>第7条明确-,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a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a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a高院<关于人a院执行设定的房屋的规定>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设定的房屋,人a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权人的申请,--、变卖或者抵债。可见,对已经设定的“唯a一住房”,只要与执行标的产生牵连关系,不论是否“必需”都不享有执行豁免权,被执行人想以“唯a一住房”作为尚方宝剑来-执行行为是不可能的。当然,法a院在裁定-、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为其腾空房屋和寻求临时住房提供-的时间保障。过了6个月的宽限期,除非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法a院可以强制迁出。本案所涉执行标的属于时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不仅可以查封,也可进行评估-。因此法a院-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并无不当,被执行人的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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