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服装专卖店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经营模式要统一就属于。
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讼争<乐恋物特许经销合同>订有乐xx公司授权周某在该合同指z定范围内独z家经营其“乐”品牌系列服饰并使用“乐”专卖店的名称,周某经销点内只能专卖乐xx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及与商品有关的配饰品,并且由乐xx公司负责店铺形象、装修图纸等设计工作,以及全权为周某安排配置货架、模特、灯具,商标未注册影响咨询,由乐xx公司到周某店铺做员工培训,指导有关物流管理、卖场陈列、信息及财务管理等,故上述合同条款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商业特许经营所规定的法律特征。周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实际使用了“乐”品牌以及乐xx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故本院对周某主张讼争<乐恋物特许经销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
广州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书还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张律师解答:合同是什么名字不重要,关键是看合同内容,只要符合特许经营的三个条件,就是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应具备三个条件为: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被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受特许人的控制;二是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三是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认定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为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第z一个争议焦点,没开店能退钱吗,涉案<合作协议书>的性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被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受特许人的控制;二是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三是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本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书>具备上述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广州代理服装销售属于委托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是公司授权商使用相关经营资源,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活动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书节选:
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本院认为,虽然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托管协议的性质为委托合同,但对于合同的性质,应当以其实质内容确定,不应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凡x女装托管协议,广州黄埔区咨询,上诉人设立凡x连锁运作系统,被上诉人根据该系统签订特许权基础下的托管经营协议,经营模式为:由甲方(上诉人,下同)与商场签订合同,商场合同内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卖场装修维护由甲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导购工资和提成及店内各种杂费,乙方(被上诉人,下同)负责市内提货费用、与商场交际公z关等费用、店铺工作人员招聘及日常管理。在该托管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经营的商标为“fashonery1998”、“凡x”品牌,拆除招牌商标咨询,上诉人授予被上诉人在指z定地点内以协议所述商标、名称的使用权及案涉品牌产品的管理权,并约定被上诉人必须在上诉人指z定的商场内开设三家以上的实体店进行销售上述品牌产品,上诉人按照销售结算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管理-”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保障-,在协议终止后停止使用-等内容。根据国z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双方的托管协议内容,被上诉人并非接受上诉人的委托为其处理有关事务,而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授权使用相关经营资源下进行经营活动。双方所签订的所谓托管协议实质系特许经营合同。原审法z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系对本案合同性质定性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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