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副本中载明:
(一)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二)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四)-规定的其他事项。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相关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申批排污证,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其中,茶山、寮步、大朗、大岭山、石龙、石排、企石、横沥、东坑等9个镇的排污-,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核发;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各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发排污-。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排放-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改正或者-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报经有批准权的1-批准,-停业、关闭。
核发-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餐厅排污证,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工厂排污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排污证,可开展现场核查。
(一)不属于或地方-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或地方要求的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或地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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