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退款时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格式条款,显示公平可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一般以这种理由-的,都极易败诉。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况且如果-约定不对等,可以请求法z院调整,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附件补充协议中双方存在争议的条款的效力。罗某、韩某诉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银某公司认为上述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针对上述争议,法z院将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认定: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均有罗某、韩某的签名及加按予以确认。罗某、韩某作为完-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该补充协议之前,对该协议内容、条款是否真实、合理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有合理的认知与判断。其次,罗某、韩某诉请认为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为无效条款的理由为上述条款约定的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与银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及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同,即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预售-规定咨询,银某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罗某、韩某须承担总房款的20%的-,而银某公司违约罗某、韩某行使解除权的,银某公司承担的解除合同-总数为已付购房款的5%且解除权需在15天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罗某、韩某认为其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的-总房款的20%过高,可根据银某公司的损失情况,申请予以调低,反之如罗某、韩某认为银某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不-弥补自身的损失,则罗某、韩某亦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主张对该-予以调高。同时,上述关于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开发商违约能退房吗,罗某、韩某与银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广州认购书对-z款的约定与实际不一致能退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就是因为认购书对-z款流程的约定与实际-z款流程不一致退定金成功的。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张某认为认购书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是金某公司不能提供银行的同-书,从而-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z款的程序与商业-z款不同,而金某公司提供的认购书中的条款未就-z款的程序进行准确和详细说明,条款约定及张某的理解与实际的-z款程序不一致,金某公司在此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已经向按揭银行的律所提交了资料,并已经获得初步审核同意,按照-z款的流程,双方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提交资料完成-z款手续。因此认购书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金某公司应将定金40000元退还给张某。张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至于张某主张的按揭费用,并非金某公司收取,张某主张金某公司赔偿该费用,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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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的时间能否视为收楼时间?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在其他收楼条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以出-的时间认定为收楼时间。如下面这个-,购房者在收楼时,发现大门处有一个一米深的洞,就-收楼。后在双方对收楼时间有争议时,法z院就认为,在双方对开发商是否有书面通知收楼有争议的情况下,迟可以以出-的时间认定为收楼时间。
判z决书节选:
关于-交楼-的问题。根据奥某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备案范围虽未明确表述是否包括涉案房屋在内,但从其记载的项目施工-号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所记载的涉案房屋所在项目的施工-号一致中,可以判定该竣工验收备案表所涉的项目建设范围包括了涉案房屋在内。据此,可以确定涉案房屋所在的建设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7日。关于涉案房屋的通水、通电、通气、通邮时间,相关单位已在复函中作出明确说明,法z院对此予以确认。合同约定奥某公司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黄某使用,但奥某公司其未取得涉案房屋所在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尚未具备通水、通电、通气、通邮等基本使用条件,开发商变更规划咨询,且奥某公司亦无证据证实其有书面通知过黄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故对黄某主张奥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交楼的事实,法z院予以确认。奥某公司主张涉案房屋于2007年11月28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即已具备交付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z院不予采纳。由于房管部门于2011年7月4日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权属人为黄某的产权登记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黄某自该日起已能对涉案房屋行使占有、使用、-等所有权权能,故奥某公司就涉案房屋已完成法律上的交付。现黄某主张由奥某公司向其交付涉案房屋及承担2011年7月4日以后的-交房责任,理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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