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一块宅基地有父子两人的宅基地证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儿子-其他继承人,了父亲的宅基地,即使同时有两个宅基地也不一定能撤销儿子的宅基地证。如下面这个-,小儿子-大儿子父亲的宅基地,同一块宅基地同时有两个宅基地证。一审认为当时过户程序不-,撤销大儿子的宅基地证。但二审经-后,宅基地上盖房屋继承咨询,认为虽然程序有轻微不-,但由于当时大儿子建房,小儿子是同意的,父亲也不反对,故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改判驳回小儿子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市国规委核发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时涉案宅基地房屋的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如z何多分遗产咨询,涉案宅基地的原权属人骆父在世时,因房屋破旧属于危房,故交由其长子骆大儿出资拆建,而小儿子骆小儿也在房屋拆建之前即声明放弃了新建房屋所有权,承诺所建房屋归骆大儿所有。因此,从传统习俗、骆小儿的声明以及骆大儿出资建成涉案房屋并长期使用收益至今的客观事实,应视为涉案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属于骆大儿所有。基于宅基地上房屋宅地一体的性质,骆大儿取得涉案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其次,骆大儿1996年申请核发被诉宅基地证时,已经-、乡镇审批同意,也未有证据证明当时在世的骆父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第三、上诉人市国规委在骆父所有的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即向骆大儿核发了被诉宅基地使用证虽然不当,但基于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核发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该程序性瑕疵不应导致被诉宅基地证被撤销,上诉人市国规委可在本生效后对骆父的宅基地使用证另行作出处理。因此,被诉宅基地使用证的核发并无不当,原审撤销被诉宅基地使用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骆翠某、骆小儿的请求。
广州同母异父的兄间可以继承遗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
相关案例:
小林的舅舅仲英-后留有20多万元财产可供继承。小姨季英作为舅舅同母异父的,是其的继承人。那么,同母异父的季英是否可以继承哥哥仲英的遗产?
认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女、非婚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养兄弟、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本案被继承人仲英没有留下遗嘱,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仲英无顺序继承人,原告季英是仲英的同母异父的,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可以继承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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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分得多套安置房,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好是协商解决。如房屋登记在部分人名下,则可以在扣除其支付的-费用后,补偿房款给其他产权人。在安置房套数多的情况下,可以各占一套居住或使用。如部分成员霸占全部房屋不肯协商,其他成员可-支付房屋使用费。后一招保底的,如果该安置房可买卖,也可以--超出居住范围的安置房,各产权人直接分售房款。如下面这个-,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亲-,然后该房屋被-。父亲将6套安置房都给了儿子,三个女儿-要求确认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额,父亲只能-自己那一半的份额,属于母亲那一半份额,应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终支持了女儿的诉求。并对于6套安置房如果分割进行了说明。
书节选:
关于蔡1、蔡2、蔡3如何实现其享有的权利问题。由于涉案四套房屋均登记于蔡4、蔡5名下,且房屋具有不可等份分割性,故对此蔡1、蔡2、蔡3、蔡父、蔡4、蔡5可进行协商,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由蔡1、蔡2、蔡3先分担该四套房屋除房屋补偿款之外的其他由蔡4、蔡5支出的款项及费用后,再由蔡4、蔡5支付蔡1、蔡2、蔡3应得份额所对应的款项;同理,如蔡父、蔡7、蔡6亦要求分割张母本案所争议的遗产,亦可采取该方式。对于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亦根据上述原则处理,由各继承人协议先出资办理产权登记,然后再做分割,或其他更易的方式分割。涉案的-系因遗产的分割而引起的,各当事人之间均有血缘关系,因此希望各当事都能心平气和地处理张母的遗产。但如若各方当事人确实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涉案六套房屋的析产问题,则可另行通过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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