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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招牌商标咨询-广州海珠区咨询-特许经营合同---律师

拆除招牌商标咨询-广州海珠区咨询-特许经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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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

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 1807-8803465    商盟通会员
  • 主营产品|尚未填写
  • 单位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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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店合同约定解除后继续使用商标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过高,竞业禁止约定咨询,法z院可以降低。如下面这个-,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商继续使用商标的,一万赔1万,终法z院认为过高,判z决-赔128元。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某酒店投资合同>解除后天某酒店之商标、标识的拆除及锦某酒店继续使用天某酒店之商标、标识是否应支付使用费或向天某酒店赔偿损失问题。<某酒店投资操作手册>约定如果天某酒店因锦某酒店和刘某的违约行为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或终止<某酒店投资合同>时,锦某酒店须立即停止使用天某酒店的一切品牌、名称、商标、广告标识、软件系统及宣传资料等,任何未经天某酒店许可的使用均构成对天某酒店的-,锦某酒店应按每天人z民币1万元的标准向天某酒店支付赔偿金。根据天某酒店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锦某酒店在2018年7月9日尚未拆除有关天某酒店的商标标识,其经营场所内仍保留

“某酒店”等标识,酒店房间内的物品也印有上述相关标识。锦某酒店的该行为势必让消费者误认为锦某酒店还是由天某酒店在经营,-付款滞纳金咨询,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侵z犯天某酒店的商标及商誉。因此,天某酒店请求锦某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与“某酒店”或“天某酒店”有关的名称、品牌、商标、标识,以及含有前述内容的广告用品、宣传资料、物件或装饰、装修物等,符合合同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天某酒店主张锦某酒店和刘某赔偿锦某酒店在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给天某酒店造成的损失,天某酒店主张赔偿损失的诉求符合<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法z院支持锦某酒店和刘某向天某酒店作出赔偿。天某酒店主张按照<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的每天1万元的标准计算-,该损失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广州海珠区咨询,有失公平,一审法z院调整为按合同实际履行期内的平均收入提成(每天128.45元)计算这10天的损失,即赔偿额为1284.5元。







广州后公司发货不足额构成违-?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若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可搜集证据,但这些违约行为对解除合同退费的影响是否有帮助还要看具体情况。实践中产生诉z讼的念头后,很多证据都已经无法收集了。若确实有证据,可拿给律师看,分析胜算把握。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项目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否能解除的问题。现原告本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其解除理由是否符-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第三,关于货物的问题。现原告主张其已支付了货款59246元,但被告实际发货的货物价值仅为30000余元,被告未足额发货构成违约。根据被告提供的快递单、物料清单复印件等证据,可证实其已履行发货义务,再结合原告庭审所述,本院对被告已向原告发货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合同及原告签名确认的物料清单上均载明,原告应于货到后的24小时进行验货,但原告收到货物并实际开店使用后一直未就货物问题提出异议并不符合上述约定,亦不符合常理。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证实被告未足额发货,故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特擅长连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商-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后又承包给公司经营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具体案情,如果商本人不用经营,全部由公司经营,自己只收取固定费用,则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属于承包经营合同-。如下面这个药z店-,法z院就认定属于承包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邹某与君某大公司签订的<协议><药z店承包经营管理合同><药z店承包经营附加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邹某君某大公司后成立康某分店,并将康某分店承包给君某大公司经负责营和管理,邹某固定每月收取托管费,故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而是药z店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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