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注销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申领<特种行业->。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备案,并由予以公布。
报废汽车标准
1.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2.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4.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不超过4年-报废,-期间每-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不超过5年-报废,-期间每-验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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