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汽车压件拆解、破碎的环境保护特殊规定
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拆解、破碎除满足本标准其他条款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规定。
进口废汽车压件的进口、拆解、破碎应满足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审批程序和加工利用管理的相关要求。
进口废汽车压件应满足gb 16487.13 的要求。
从事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拆解、破碎活动,应按照所在地的规划要求,在专设的、符合hj/t 181 要求的废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内进行。
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gb 18597 的要求。
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填埋设施应满足gb18599的要求,焚烧设施应满足gb 18484 的要求。
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满足gb18484的要求,填埋设施应满足gb 18598 的要求。
拆解、破碎企业除满足规定外,其他烟气排放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gb 16297 中新污染源-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在完成各项拆解作业后,应按照资源大化的原则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其余部分。
禁止在未完成各项拆解作业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破碎处理或者直接进行熔炼处理。
拆解企业在拆解作业过程中拆除下来的所列的各种危险废物,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并可以处置该类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报废机动车中的废制冷剂应用工具拆除并收集在密闭容器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向-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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