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污染,保护和--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污染法>等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污染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负责,制定实施-污染规划,明确空气-目标,建立-污染责任考核机制和-、统筹协调的网格化-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实施统一-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和-的工作安排,做好-污染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污染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污染物,共同--环境。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污染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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